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91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梁要,女,汉族,1962年12月15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 上诉人梁要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对本案予以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梁要的诉求,属重复诉讼。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翠萍 审 判 员 苏 芳 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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