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86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黄思亚,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86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黄思亚,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永旭,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59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尉氏县,请求将本案移送尉氏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作为被告的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翠萍

审 判 员  苏 芳

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