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陈新利、邵合军、余新成、贾宝成与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汴行初字第99号 原告陈新利,男,汉族,1965年11月25日生。 原告邵合军,男,汉族,1966年6月6日生。 原告余新成,男,汉族,1951年8月18日生。 原告贾宝成,男,汉族,1964年1月24日生。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汴行初字第99号
原告陈新利,男,汉族,1965年11月25日生。
原告邵合军,男,汉族,1966年6月6日生。
原告余新成,男,汉族,1951年8月18日生。
原告贾宝成,男,汉族,1964年1月24日生。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咏、王维民,河南乐志律师所律师。
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辰良,县长。
原告陈新利、邵合军、余新成、贾宝成诉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开封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 梁 坤
审判员 赵晓松
审判员 王智剑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