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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麟与周海庆、开封市金珠老黄记餐饮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200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瑞麟,男,汉族,1963年8月22日出生,住开封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海庆,男,汉族,1970年11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一审被告开封市金珠老黄记餐饮服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200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瑞麟,男,汉族,1963年8月22日出生,住开封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海庆,男,汉族,1970年11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一审被告开封市金珠老黄记餐饮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倩楠,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李瑞麟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及一审被告开封市金珠老黄记餐饮服务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开封市金明区,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翠萍

审 判 员  苏 芳

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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