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86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志勇,男,汉族,1965年5月16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中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贾玉祥,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陈志勇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9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可起诉于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该约定管辖有效。作为原告的开封市中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开封市金明区,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翠萍 审 判 员 苏 芳 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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