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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振兴、梁双汁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兰民初字第01480号 原告兰考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晓燕,系原告单位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振兴,男,1956年11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军杰,男,1986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兰民初字第01480号
原告兰考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晓燕,系原告单位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振兴,男,1956年11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军杰,男,1986年7月27日生,系被告之子。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慧,女,1985年4月21日生,系被告儿媳。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梁双汁,女,1954年5月15日生。系被告李振兴之妻。
委托代理人李美杰,女,1983年5月25日生,系被告之女。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兰考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振兴、梁双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考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诉称,1986年9月15日,兰考县电业公司(原告原名称)与兰考县坝头乡东坝头村签订购买坝头村土地、房屋的协议,原告购买位于东坝头村北至柏油路中心,东至河渠的土地一亩三分,并且购买土地上的房屋六间作为坝头乡供电所的办公场所,土地性质为国有,房屋产权归原告。原告依法办理了土地证。2008年原告因管理需要将坝头乡供电所办公场所搬至其他地方,原址空置下来等待他用。但是原告搬出后,被告非法强行把大门用土堵死,侵占供电所房屋用作经营饭馆至今,给原告带来了极恶劣的影响及经济损失。现原告特根据《民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等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提出诉讼,要求被告搬出原告所有权的土地及房屋,停止其侵权行为。并要求被告赔偿在2008年11月至2014年1月非法侵占期间,原告应获得等同于同等地段、相同面积、同等价位的租金9920元(160元/月×62=992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从原告的土地及房屋中搬离出去;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92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原被告双方对争议土地均持有土地使用证,且土地使用面积有重叠,致使双方对该土地的使用权产生争议,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兰考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鲁鸣铎
审判员  蔡雪琴
陪审员  张伟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涵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