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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胡某、胡某某要求宣告王倩倩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民特字第00011号 申请人胡某,男,2010年2月10日生。 申请人胡某某,女,2012年6月9日生。 二申请人监护人胡五县,男1959年8月26日生。系二申请人的祖父。 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庆华,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民特字第00011号
申请人胡某,男,2010年2月10日生。
申请人胡某某,女,2012年6月9日生。
二申请人监护人胡五县,男1959年8月26日生。系二申请人的祖父。
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庆华,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胡某、胡某某要求宣告王倩倩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胡某、胡某某于2014年7月15日起诉来院称,申请人胡某、胡某某之母王倩倩于2012年7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特向本院申请宣告王倩倩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王倩倩,女,1987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堌阳镇雷寨村。与申请人胡某、胡某某系母子、母女关系。王倩倩于2012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虽经申请人及有关部门多方寻找,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8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倩倩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倩倩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王倩倩于2012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已二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有关部门多方寻找,本院在报刊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二申请人作为王倩倩的近亲属,现申请宣告王倩倩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王倩倩为失踪人。
二、指定胡五县为王倩倩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郭新社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俊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