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民初字第01639号 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74783357-X。 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开发区伯乐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陈仁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亚骥,男,1979年10月28日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六零荥兰实业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69350290-X。 住所地:兰考县产业聚集区科技路与迎宾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有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清川,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六零荥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换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代理人刘亚骥、被告河南省六零荥兰实业有限公司代理人马清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7月12日与被告河南省六零荥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总共购买NBC-500B焊机50台,单价11600元,总价580000元,合同约定分批付款,货到付全款。原告向被告于2012年7月15日和12月18日分批发货共计20台焊机,总价232000元,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110000元,剩余122000元尚未支付,而且被告因自身原因不再要求原告发剩余30台焊机。截至2014年9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2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货款。特提起诉讼,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22000元及从货到时间计算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河南省六零荥兰实业有限公司辩称,欠货款是事实,违约责任及利息应出示相应证据,该拿多少拿多少。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2日,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六零荥兰实业有限公司在兰考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NBC-500B逆变焊机50台,单价11600元,总价580000元,合同约定分批付款,货到付全款,违约责任按合同法,合同上盖有原、被告双方公章及双方代理人签名。2012年7月15日,被告收到原告焊机10台。2012年12月18日被告收到原告焊机10台。被告河南省六零荥兰实业有限公司共收到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焊机20台,价款为232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110000元,剩余122000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工业品买卖合同、收到条、货物签收单、收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六零荥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被告下欠货款122000元,被告代理人当庭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22000元货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从货到时间即从2012年12月19日起支付逾期货款利息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省六零荥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支付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2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4年12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由被告河南省六零荥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齐换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孟丽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