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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刑初字第0018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7月1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8月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刑初字第0018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7月1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8月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4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牛东亮,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4)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牛东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兰考县红庙镇0232储备库(红庙粮管所)2014年6月份开始收购小麦以来,被告人董某某多次拦截送粮司机张某某、底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人车辆,妨碍0232储备库的正常收粮工作,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2、2014年6月20日下午,在兰考县红庙镇0232储备库院内,被告人董某某拦截送粮司机胡某某的车辆,以车辆压坏公路为由,向其索要1000元钱,后经储备库负责人王某甲相劝才罢休。
3、2014年6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拦截去兰考县红庙镇0232储备库送粮司机翟某某的车辆,以车辆压坏公路为由,不让送粮,被告人董某某在翟某某给其买了两盒10块钱一盒的红旗渠烟后才让翟某某通过。当天下午17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又到0232储备库院内,手持砖头拦截送粮司机潘某某的车辆,潘某某下车后,董某某朝潘某某肚子上打一拳。后被告人董某某又拦截送粮司机赵某某,无故将赵某某的鼻子撞伤,后经鉴定赵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兰考县红庙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害人均对董某某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和侦破报告、报案材料、证明材料、修路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证人郭某某、王某甲、耿某某、谷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潘某某、翟某某、杨某某、底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多次拦截送粮司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董某某在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一人轻微伤,酌定可对其从重处罚。董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可对其从轻处罚。董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亦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魏思杰
审判员  杨金亮
审判员  刘 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冠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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