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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刑初字第0022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于2014年8月8日被公安局刑拘,同年8月2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4日经本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刑初字第0022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于2014年8月8日被公安局刑拘,同年8月2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4)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由人民观审团参加,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永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2日,兰考县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杜某某的申请,以(2012)兰民初字第46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程某甲(被告人程某某之子)名下的豫BK5128轿车予以查封。2012年3月27日,经法院许可该车由被告人程某某暂时保管,并告知保管期间不得转让、毁坏、隐匿该车。2012年7月14日,被告人程某某擅自将该车转让给兰考县葡萄架乡石砦村村民田,以折抵其儿子程某甲借田的款项,致使法院执行不能。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程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破案报告、程某某与田双方达成的车辆转让协议、被告人保管车辆保证书、本院责令追回财物通知书、田谅解书、被告人之子程某甲与杜某某关于欠款事项达成的协议书、财产保全申请书、(2012)兰民初字第466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兰执字第076-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笔录、证人田、张焕刚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将本院已经查封的车辆,在让其保管期间,未经允许,擅自转让给他人,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非法转让的车辆已被追回,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13日,被告人的刑期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魏思杰
审判员  刘 富
审判员  杨金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冠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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