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知民初字第93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费春光,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银川路丽春佳园裙楼。 法定代表人陈百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晨,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著作权协会)诉被告洛阳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神话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的委托代理人费春光,被告洛阳神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诉称:音像著作权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音像著作权协会分别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下简称《授权合同》),根据与上述该14个协会会员签订的《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上述权利人以信托的方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益交由原告管理,音像著作权协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卡拉OK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洛阳神话公司是一家KTV行业经营者,其经营方式是依靠向公众提供音像作品的娱乐来吸引消费获取营利,其生存的第一要素就是要有音像作品供其经营使用,因此,洛阳神话公司为所使用的音像作品取得原告的合法授权并向原告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是其法定的义务。但经查,洛阳神话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而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营业场所的点播系统曲库中收录的由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格桑花开》、《歌唱》等17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牧马人》、《天下无贼》等37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坚持到底》、《天黑》等39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不顾一切的爱》、《香水》等13首音乐电视作品,由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早晨》、《那段岁月》等17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坦白》、《爱的旅程》等3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铁齿铜牙纪晓岚》、《为你写歌》等5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信仰》、《无所谓》等27首音乐电视作品,由中国唱片总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冬之恋》、《山里的哥哥》等4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幸好》、《爱的翅膀》等7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你在他乡还好吗》、《马兰谣》等3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1987》、《忘了我》等5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心醉》、《我就是这样》等5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别再我离开之前离开》1首音乐电视作品。上述音乐作品共计183首;洛阳神话公司的这些行为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并存在主观过错,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洛阳神话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183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从KTV曲库中删除侵权产品,并在省内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向音像著作权协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183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3000元,共计186000元;3、被告洛阳神话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洛阳神话公司辩称:KTV里的音乐电视作品都是由河南雷石公司提供,与河南雷石公司签订的有合同,并且向该公司交费,原告应该告河南雷氏公司。 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第一组:1、《流行歌曲经典》音像著作权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合法出版物;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3、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证书。证据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55、3256、3259、3260、3262、3263、3264、3266、3268、3269、3270、3271、3275、3276号公证书。拟证明音像著作权协会通过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等乙方签订《授权合同》的约定音像著作权协会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第二组: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2014)郑金证经字第18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未经授权擅自放映涉案歌曲的侵权事实。 第三组:1、洛阳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知民初字第59号判决书;2、公证费发票、取证费发票、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共2330 元。拟证明原告索赔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计算依据,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洛阳神话公司对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1、对第一组证据本身无异议,但看不出有涉案的183歌曲;2、第二组:我公司KTV中的音乐电视作品有合法来源,由河南雷石公司提供,并且与河南雷石公司签订的有合同,有交费,因此是合法的;3、对第三组证据中的判决书无异议,票据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提交的证据,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其证明力根据全案情况进行确认。 经审理查明:音像著作权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中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音像著作权协会于2009年6月29日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授权合同》;于2008年9月5日与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签署了《授权合同》;于2010年11月11日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签署了《授权合同》;于2010年4月12日与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了《授权合同》;于2008年9月11日与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签署了《授权合同》;于2012年11月26日与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了《授权合同》;于2010年11月8日与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授权合同》;于2011年7月4日与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授权合同》;于2008年9月3日与中国唱片总公司签署了《授权合同》;于2010年9月8日与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了《授权合同》;于2008年9月18日与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了《授权合同》;于2010年10月18日与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签署了《授权合同》;于2010年5月17日与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签署了《授权合同》;于2009年8月22日与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了《授权合同》。根据十四份合同约定:著作权人以信托的方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益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音像著作权协会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管理包括以著作权人名义同卡拉OK经营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证,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情况向著作权人分配使用费;音像著作权协会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或一年,至期满前六十天上述著作权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或一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55、3256、3259、3260、3262、3263、3264、3266、3268、3269、3270、3271、3275、3276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流行歌曲经典》音像著作权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DVD音像制品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音像著作权协会监制,条形码为ISBN978-7-7999-2129-7,版号为ISRCCN-A01-11-374-00/V.J6,版权声明中载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由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歌唱》、《穿行》、《风雨中的美丽》、《格桑花开》、《家乡》、《那个冬季》、《那片海》、《漂》、《情人》、《天空》、《天亮了》、《喜马拉雅》、《相爱》、《醒了》、《雪》、《雪域光芒》、《原野》共计17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吻我的样子》、《地铁》、《爱死了昨天》、《你叫什么名字》、《寻找李慧珍》、《两个下雪的夜》、《梦之浮桥》、《你》、《倾城》、《我》、《一大片天空》、《在梵高的星空下》、《在世界中心呼唤爱》、《信以为真》、《LingLingLing》、《菠萝菠萝蜜》、《NaNa主义》、《牧马人》、《穷浪漫》、《HasIt》、《YouAreMyHero》、《翅膀》、《朋友难当》、《求爱歌》、《天下无贼》、《DreamParty》、《画心》、《如果爱下去》、《我们说好的》、《我走以后》、《这该死的爱》、《一个人唱情歌》、《我不是我自己》、《奇幻之旅》、《某某》、《想哭》、《且听风吟》共计37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不可思议》、《大小姐》、《第三滴眼泪》、《换季》、《空气》、《平行线》、《停电》、《委屈》、《我的超人》、《我介意》、《雪绒花》、《这种爱》、《最后一个夏天》、《相思垢》、《亲爱的还幸福吗》、《期待你的爱》、《不让你走》、《坚持到底》、《认真》、《死心彻底》、《他一定很爱你》、《天黑》、《一首情歌》、《一天天一点点》、《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曹操》、《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进化论》、《木乃伊》、《莎士比亚的天份》、《西界》、《一千年以后》、《醉赤壁》、《背对背拥抱》、《小酒窝》共计39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不顾一切的爱》、《患难见真情》、《我是真的爱上你了》、《好想对你说》、《黑色翅膀》、《恋人唱的歌》、《我记得我爱过》、《香水》、《一封信》、《一个人走》、《再爱我好吗》、《倦鸟余花》、《余情难了》共计13首音乐电视作品;由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早晨》、《想》、《看穿》、《还有我》、《可不可以爱》、《漫游》、《平凡心》、《微笑》、《栀子花开》、《最好的幸福》、《爱如彩虹》、《日出》、《冷艳》、《38.5℃》、《回望》、《分享》、《两个世界》共计17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油菜花的舞台》、《爱的旅程》、《坦白》共计3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绽放》、《铁齿铜牙纪晓岚》、《背影》、《奇迹》、《为你写首歌》共计5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信仰》、《那一天》、《我比从前更寂寞》、《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青菜鸡蛋面》、《十二种颜色》、《天使的选择》、《我挑我的》、《我还是挑我的》、《叶子》、《雨夜》、《两个人的世界》、《展翅高飞》、《最好的朋友》、《GreatDay》、《爱就爱了》、《抱紧我别走》、《变脸》、《别怕有我》、《不想骗自己》、《喝彩》、《生日心愿》、《花样年华》、《满天风雪》、《没收你的爱》、《爱简单》共计27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幸好》、《MyLogo》、《SayNo》、《爱的翅膀》、《撑伞》《飞蛾扑火》、《女皇》共计7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亲亲美人鱼》、《你在他乡还好吗》、《马兰谣》共计3首音乐电视作品;由中国唱片总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故土的太阳》、《冬之恋》、《山里的哥哥》、《梁山伯与祝英台》共计4首音乐电视作品;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1978》、《午后三点》、《夜空多灿烂》、《忘了我》、《走》共计5首音乐电视作品;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心醉》、《BabyTellMe》、《爱我不一样》、《人鱼天堂》、《我就是这样》共计5首音乐电视作品;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原该管理的《别再我离开之前离开》1首音乐电视作品。上述共计183首音乐电视作品被收录其中。 2014年2月21日,音像著作权协会的委托代理人郑州中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张某甲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2014年2月25日,公证处公证员王某某、工作人员薛某某随同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来到位于洛阳市银川路丽川路东北角神话量贩式KTV,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KTV301号包房进行消费,在包房内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张某丙自带的用于摄像的SONYDSC-QXlO摄录一体机进行检查,该设备无任何存储内容。在公证处公证员王某某、工作人员薛某某的现场监督下,由张某乙在包房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上点播,由张某丙录制了以下各歌曲:《吻我的样子》、《地铁》、《爱死了昨天》、《你叫什么名字》、《寻找李慧珍》、《两个下雪的夜》、《梦之浮桥》、《你》、《倾城》、《我》、《一大片天空》、《在梵高的星空下》、《在世界中心呼唤爱》、《信以为真》、《LingLingLing》、《菠萝菠萝蜜》、《NaNa主义》、《牧马人》、《穷浪漫》、《爱简单》、《信仰》、《那一天》、《我比从前更寂寞》、《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青菜鸡蛋面》、《十二种颜色》、《天使的选择》、《我挑我的》、《我还是挑我的》、《叶子》、《雨夜》、《两个人的世界》、《展翅高飞》、《最好的朋友》、《GreatDay》、《爱就爱了》、《抱紧我别走》、《变脸》、《别怕有我》、《不想骗自己》、《喝彩》、《花样年华》、《生日心愿》、《满天风雪》、《女人》、《HappyWakeUp》、《Stop》、《阿么》、《爱的太傻》、《差生》、《冬天快乐》、《梨花香》、《少年中国》、《下个路口见》、《小朋友》、《秀才胡同》、《了解》、《两天》、《那一年》、《我的秋天》、《赤裸裸》、《回到拉萨》、《歌唱》、《穿行》、《风雨中的美丽》、《格桑花开》、《家乡》、《那个冬季》、《那片海》、《漂》、《青藏高原》、《情人》、《天空》、《天亮了》、《喜玛拉雅》、《相爱》、《醒了》、《雪》、《雪域光芒》、《原野》、《HasIt》、《YouAreMyHero》、《翅膀》、《朋友难当》、《求爱歌》、《天下无贼》、《DreamParty》、《画心》、《如果爱下去》、《我们说好的》、《我走以后》、《这该死的爱》、《一个人唱情歌》、《我不是我自己》、《奇幻之旅》、《某某》、《想哭》、《且听风吟》、《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不可思议》、《大小姐》、《第三滴眼泪》、《换季》、《空气》、《平行线》、《停电》、《委屈》、《我的超人》、《我介意》、《雪绒花》、《这种爱》、《最后一个夏天》、《相思垢》、《亲爱的还幸福吗》、《期待你的爱》、《不让你走》、《坚持到底》、《认真》、《死心彻底》、《他一定很爱你》、《天黑》、《一首情歌》、《一天天一点点》、《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曹操》、《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进化论》、《木乃伊》、《莎士比亚的天份》、《西界》、《一千年以后》、《醉赤壁》、《背对背拥抱》、《小酒窝》、《不顾一切的爱》、《患难见真情》、《我是真的爱上你了》、《好想对你说》、《黑色翅膀》、《恋人唱的歌》、《我记得我爱过》、《香水》、《一封信》、《一个人走》、《再爱我好吗》、《倦鸟余花》、《余情难了》、《早晨》、《想》、《看穿》、《还有我》、《可不可以爱》、《漫游》、《平凡心》、《微笑》、《栀子花开》、《最好的幸福》、《日出》、《冷艳》、《38.5℃》、《回望》、《分享》、《两个世界》、《油菜花的舞台》、《爱的旅程》、《坦白》、《故土的太阳》、《冬之恋》、《山里的哥哥》、《梁山伯与祝英台》、《绽放》、《铁齿铜牙纪晓岚》、《背影》、《奇迹》、《为你写首歌》、《幸好》、《MayLogo》、《SayNo》、《爱的翅膀》、《撑伞》、《飞蛾扑火》、《女皇》、《亲亲美人鱼》、《你在他乡还好吗》、《马兰谣》、《1978》、《午后三点》、《夜空多灿烂》、《忘了我》、《走》、《心醉》、《BabyTellMe》、《爱我不一样》、《人鱼天堂》、《我就是这样》、《别在我离开之前离开》。离开该场所时,张某甲取得了盖有“洛阳神话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壹佰元整一张,贰拾元整二张,发票号码为:38450013、44948746、44948744,并由张某丙对该场所门头外景拍摄照片一张。公证员王某某、工作人员薛某某对上述行为予以证据保全,郑州市金水公证处于2014年3月12日出具(2014)郑金证经字第18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上述公证书封存的光盘中记录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经对比,183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与《流行歌曲经典》音像著作权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中载明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在表演者、音源、画面内容方面完全一致。 另查明:1、洛阳神话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梁燕国,经营场所:洛阳市涧西区文化宫院内5号楼,资金数额:50万元,成立日期为2007年12月7日;2、音像著作权协会为本案支出代理费1200元,公证费600元,为进行证据保全在被告处消费140元,差旅费390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音像著作权协会提供的《流行歌曲经典》音像著作权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DVD音像制品为合法出版物,并在该专辑中表明版权的归属,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认定在该专辑中标明的版权人对涉案183首音乐电视作品分别享有著作权。根据音像著作权协会分别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公司签署了《授权合同》,根据与上述该14个协会会员签订的《授权合同》,可以认定音像著作权协会获得了涉案183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收费权和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经比对,183首涉案歌曲与音像著作权协会主张权利的音乐作品相一致,洛阳神话公司经营的神话量贩式KTV以盈利为目的播放涉案183首音乐电视作品,未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侵害了音像著作权协会对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及获得报酬权。 关于洛阳神话公司辩称音乐电视作品有合法来源的问题,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佐证,故其辩称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洛阳神话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音像著作权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因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及洛阳神话公司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音像著作权协会请求由本院酌定赔偿金额。本院根据洛阳神话公司所经营的KTV所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数量、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及主观过错,涉案作品的流行程度,以及音像著作权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由洛阳神话公司赔偿音像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93500元。 关于音像著作权协会主张洛阳神话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洛阳神话公司在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时,并未侵犯权利人的人身权利,故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歌唱》、《穿行》、《风雨中的美丽》、《格桑花开》、《家乡》、《那个冬季》、《那片海》、《漂》、《情人》、《天空》、《天亮了》、《喜马拉雅》、《相爱》、《醒了》、《雪》、《雪域光芒》、《原野》、《吻我的样子》、《地铁》、《爱死了昨天》、《你叫什么名字》、《寻找李慧珍》、《两个下雪的夜》、《梦之浮桥》、《你》、《倾城》、《我》、《一大片天空》、《在梵高的星空下》、《在世界中心呼唤爱》、《信以为真》、《LingLingLing》、《菠萝菠萝蜜》、《NaNa主义》、《牧马人》、《穷浪漫》、《HasIt》、《YouAreMyHero》、《翅膀》、《朋友难当》、《求爱歌》、《天下无贼》、《DreamParty》、《画心》、《如果爱下去》、《我们说好的》、《我走以后》、《这该死的爱》、《一个人唱情歌》、《我不是我自己》、《奇幻之旅》、《某某》、《想哭》、《且听风吟》、《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不可思议》、《大小姐》、《第三滴眼泪》、《换季》、《空气》、《平行线》、《停电》、《委屈》、《我的超人》、《我介意》、《雪绒花》、《这种爱》、《最后一个夏天》、《相思垢》、《亲爱的还幸福吗》、《期待你的爱》、《不让你走》、《坚持到底》、《认真》、《死心彻底》、《他一定很爱你》、《天黑》、《一首情歌》、《一天天一点点》、《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曹操》、《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进化论》、《木乃伊》、《莎士比亚的天份》、《西界》、《一千年以后》、《醉赤壁》、《背对背拥抱》、《小酒窝》、《不顾一切的爱》、《患难见真情》、《我是真的爱上你了》、《好想对你说》、《黑色翅膀》、《恋人唱的歌》、《我记得我爱过》、《香水》、《一封信》、《一个人走》、《再爱我好吗》、《倦鸟余花》、《余情难了》、《早晨》、《想》、《看穿》、《还有我》、《可不可以爱》、《漫游》、《平凡心》、《微笑》、《栀子花开》、《最好的幸福》、《爱如彩虹》、《日出》、《冷艳》、《38.5℃》、《回望》、《分享》、《两个世界》、《油菜花的舞台》、《爱的旅程》、《坦白》、《绽放》、《铁齿铜牙纪晓岚》、《背影》、《奇迹》、《为你写首歌》、《信仰》、《那一天》、《我比从前更寂寞》、《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青菜鸡蛋面》、《十二种颜色》、《天使的选择》、《我挑我的》、《我还是挑我的》、《叶子》、《雨夜》、《两个人的世界》、《展翅高飞》、《最好的朋友》、《GreatDay》、《爱就爱了》、《抱紧我别走》、《变脸》、《别怕有我》、《不想骗自己》、《喝彩》、《生日心愿》、《花样年华》、《满天风雪》、《没收你的爱》、《爱简单》、《幸好》、《MyLogo》、《SayNo》、《爱的翅膀》、《撑伞》《飞蛾扑火》、《女皇》、《亲亲美人鱼》、《你在他乡还好吗》、《马兰谣》、《故土的太阳》、《冬之恋》、《山里的哥哥》、《梁山伯与祝英台》、《1978》、《午后三点》、《夜空多灿烂》、《忘了我》、《走》、《心醉》、《BabyTellMe》、《爱我不一样》、《人鱼天堂》、《我就是这样》、《别再我离开之前离开》共计183首音乐电视作品,并从KTV曲库中删除前述作品; 二、被告洛阳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93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800元,被告洛阳神话娱乐有限公司负担3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梁凤 审 判 员 杨保国 代理审判员 范振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郝玉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