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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鸿安与裴现彬、李巧峰、洛阳中天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洛阳驰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地130-1号 申请执行人:韦鸿安,男,汉族。 被执行人:裴现彬,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巧峰,女,汉族。 被执行人:洛阳中天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保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恒和置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地130-1号
申请执行人:韦鸿安,男,汉族。
被执行人:裴现彬,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巧峰,女,汉族。
被执行人:洛阳中天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保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峰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驰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现彬,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韦鸿安申请执行裴现彬、李巧峰、洛阳中天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洛阳驰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1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案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会奕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李占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晓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