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21-1号 申请执行人:陈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马千里,男,汉族。 被执行人:赵亚彬,男,汉族。 被执行人:洛阳千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千里,该公司经理。 关于陈峰申请执行马千里、赵亚彬、洛阳千里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22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会奕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李占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晓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