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92-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万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万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玲玲,女,汉族。 被执行人:浚县平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枭,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朝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邦利达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朝军,该公司经理。 关于郑州万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陈玲玲、浚县平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河南省邦利达家具有限公司、张朝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1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会奕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李占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晓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