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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万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玲玲、浚县平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河南省邦利达家具有限公司、张朝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92-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万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万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玲玲,女,汉族。 被执行人:浚县平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枭,该公司经理。 被执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92-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万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万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玲玲,女,汉族。
被执行人:浚县平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枭,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朝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邦利达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朝军,该公司经理。
关于郑州万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陈玲玲、浚县平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河南省邦利达家具有限公司、张朝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1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会奕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李占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晓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