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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8-3号 申请执行人:郭玉宝,男,汉族。 被执行人:栾川县君合选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松锁,经理。 被执行人:赵红贤,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栾川县君合选矿有限公司、赵红贤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栾川县君合选矿有限公司、赵红贤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此案在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栾川县君合选矿有限公司的采矿权、选厂、办公楼及机器设备依法拍卖,现二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本案的剩余债务,申请执行人郭玉宝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案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占营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杜凤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郭一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