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邢建定与洛阳华聪有机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63-1号 申请执行人:邢建定,男,汉族。 被执行人:洛阳华聪有机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卿,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邢建定申请执行洛阳华聪有机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63-1号
申请执行人:邢建定,男,汉族。
被执行人:洛阳华聪有机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卿,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邢建定申请执行洛阳华聪有机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华聪有机硅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1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会奕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李占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