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63-1号 申请执行人:邢建定,男,汉族。 被执行人:洛阳华聪有机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卿,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邢建定申请执行洛阳华聪有机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华聪有机硅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1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会奕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李占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