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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贤与张喜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35号 申请执行人:赵红贤,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喜林,男,汉族。 关于赵红贤申请执行张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洛民四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红贤于2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35号
申请执行人:赵红贤,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喜林,男,汉族。
关于赵红贤申请执行张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洛民四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红贤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房屋,暂不具备过户条件,2014年12月1日写出申请要求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3)洛执字第1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条件成熟后该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宏伟
执行员 :郭建平
执行员 :杜建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燕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