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35号 申请执行人:赵红贤,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喜林,男,汉族。 关于赵红贤申请执行张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洛民四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红贤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房屋,暂不具备过户条件,2014年12月1日写出申请要求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3)洛执字第1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条件成熟后该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宏伟 执行员 :郭建平 执行员 :杜建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燕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