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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留庆与宋小鹏、张超献、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宁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洛宁县大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宁县冠科置业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19-1号 申请执行人:许留庆,男,汉族。 被执行人:宋小鹏,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超献,男。 被执行人: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峰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宁县房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19-1号
申请执行人:许留庆,男,汉族。
被执行人:宋小鹏,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超献,男。
被执行人: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峰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宁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超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宁县大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超献,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宁县冠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超献,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许留庆申请执行宋小鹏、张超献、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宁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洛宁县大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宁县冠科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2014)洛民四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留庆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本案的还款义务,故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2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时,申请执行人许留庆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田国京
执行员 :张耀彬
执行员 :张万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一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