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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亮、高峻、郭震晓与洛阳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亚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26-1号 申请执行人:谢亮,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高峻,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郭震晓,女,汉族。 被执行人:洛阳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亚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26-1号
申请执行人:谢亮,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高峻,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郭震晓,女,汉族。
被执行人:洛阳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亚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亚立,男,汉族。
谢亮、高峻、郭震晓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洛阳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亚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2月10日申请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4)洛执字第2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宏伟
审判员  杜建国
审判员  郭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燕丽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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