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26-1号 申请执行人:谢亮,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高峻,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郭震晓,女,汉族。 被执行人:洛阳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亚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亚立,男,汉族。 谢亮、高峻、郭震晓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洛阳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亚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2月10日申请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4)洛执字第2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宏伟 审判员 杜建国 审判员 郭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燕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