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00165-1号 申请执行人肖志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胜利,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洛阳豫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聚堂,该公司总经理。 肖志强与洛阳豫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洛仲字第17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因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肖志强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014)洛执字第001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已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张 钊 审判员 张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素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