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肖志强与洛阳豫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00165-1号 申请执行人肖志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胜利,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洛阳豫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聚堂,该公司总经理。 肖志强与洛阳豫佳房地产开发有限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00165-1号
申请执行人肖志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胜利,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洛阳豫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聚堂,该公司总经理。
肖志强与洛阳豫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洛仲字第17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因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肖志强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014)洛执字第001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已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张 钊
审判员  张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素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