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33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安,男。 被执行人:河南辰威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巩义市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元军,该公司总经理。 王永安依据本院(2014)洛民三初字第125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日申请执行河南辰威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巩义市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本院立案执行。依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洛民三初字第125号解书执行一案,指定由宜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宏伟 审判员 杜建国 审判员 郭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马燕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