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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安与河南辰威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巩义市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33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安,男。 被执行人:河南辰威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巩义市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元军,该公司总经理。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33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安,男。
被执行人:河南辰威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巩义市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元军,该公司总经理。
王永安依据本院(2014)洛民三初字第125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日申请执行河南辰威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巩义市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本院立案执行。依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洛民三初字第125号解书执行一案,指定由宜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宏伟
审判员  杜建国
审判员  郭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马燕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