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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国与陈薛华、刘巧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24-1号 申请执行人:王卫国,男。 被执行人:陈薛华,男。 被执行人:刘巧如,女。 关于王卫国申请执行陈薛华、刘巧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洛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24-1号
申请执行人:王卫国,男。
被执行人:陈薛华,男。
被执行人:刘巧如,女。
关于王卫国申请执行陈薛华、刘巧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洛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卫国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卫国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卫国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1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王卫国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田国京
执行员 :张耀彬
执行员 :张万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郭一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