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24-1号 申请执行人:王卫国,男。 被执行人:陈薛华,男。 被执行人:刘巧如,女。 关于王卫国申请执行陈薛华、刘巧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洛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卫国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卫国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卫国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1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王卫国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田国京 执行员 :张耀彬 执行员 :张万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郭一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