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75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金乾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泊兴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土彬,董事长。 被执行人:伊川县龙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志伟,总经理。 关于洛阳金乾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泊兴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伊川县龙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6日立案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洛阳泊兴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伊川县龙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洛阳金乾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会奕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李占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