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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绘与张鸿瑞、李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30号 申请执行人:潘绘,女。 被执行人:张鸿瑞,女。 被执行人:李辉,男。 潘绘依据本院(2014)洛民三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张鸿瑞、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本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30号
申请执行人:潘绘,女。
被执行人:张鸿瑞,女。
被执行人:李辉,男。
潘绘依据本院(2014)洛民三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张鸿瑞、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本院立案执行。依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洛民三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指定由宜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宏伟
审判员  杜建国
审判员  郭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马燕丽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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