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允义与爨锦屏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05-1号 申请执行人:王允义,男。 被执行人:爨锦屏,男。 关于王允义申请执行爨锦屏合伙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允义于2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05-1号
申请执行人:王允义,男。
被执行人:爨锦屏,男。
关于王允义申请执行爨锦屏合伙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允义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寻找被执行人爨锦屏,至今无音讯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洛执字第2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找到被执行人爨锦屏且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王允义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占营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杜凤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郭一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