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05-1号 申请执行人:王允义,男。 被执行人:爨锦屏,男。 关于王允义申请执行爨锦屏合伙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允义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寻找被执行人爨锦屏,至今无音讯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洛执字第2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找到被执行人爨锦屏且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王允义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占营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杜凤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郭一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