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37-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百舸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嵩县陆浑冶金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俊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魏玉柱,男,汉族。 被执行人:吕绍信,男,汉族。 关于洛阳百舸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嵩县陆浑冶金建材有限公司、魏玉柱、吕绍信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洛阳百舸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9日向我院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1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会奕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李占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