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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祥荣运输有限公司与洛阳中硅高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有限公司货物运输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37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祥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思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中硅高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荣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中硅高科有限公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37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祥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思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中硅高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荣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中硅高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爱民,该公司总经理。
洛阳市祥荣运输有限公司依据洛阳市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120裁决书,于2014年12月5日申请执行洛阳中硅高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有限公司货物运输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本院立案执行。依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洛阳市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120裁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宜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宏伟
审判员  杜建国
审判员  郭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燕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