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37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祥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思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中硅高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荣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中硅高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爱民,该公司总经理。 洛阳市祥荣运输有限公司依据洛阳市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120裁决书,于2014年12月5日申请执行洛阳中硅高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有限公司货物运输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本院立案执行。依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洛阳市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120裁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宜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宏伟 审判员 杜建国 审判员 郭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燕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