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03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天工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海涛。 被执行人:童变荣,女,汉族。 被执行人:韩博,男,汉族。 被执行人:韩莉,女,汉族。 被执行人:韩洁,女,汉族。 关于洛阳天工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童变荣、韩博、韩莉、韩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洛阳天工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人申请将该案指定孟津县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洛执字第203号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宏伟 审判员 :杜建国 审判员 :郭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燕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