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洛阳中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洛阳市裕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党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41-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中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丽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市裕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党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党印,男,汉族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41-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中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丽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市裕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党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党印,男,汉族。
关于洛阳中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市裕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党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洛民三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洛阳中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评估过程中,需等待评估结果,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评估报告完成后,申请执行人洛阳中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待评估报告完成后,申请执行人洛阳中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田国京
执行员 :张耀彬
执行员 :张万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郭一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