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36-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张旺,该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 被执行人:河南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志云,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河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诉河南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豫法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4年7月29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河南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1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河南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田国京 执行员 :张耀彬 执行员 :张万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一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