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04-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春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六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国平,男。 被执行人:王进杰,男。 关于河南省春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国平、王进杰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1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案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占营 执行员 :杜风臣 执行员 :兰永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晓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