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18-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庆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负责人:刘发津,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河南省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洛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00万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洛执字第2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占营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杜凤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一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