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45-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晨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跃先,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鸿信枫叶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喜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枫叶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喜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天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建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喜庆,男,汉族。 被执行人:董建设,男,汉族。 被执行人:马荣彬,男,汉族。 关于河南晨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鸿信枫叶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枫叶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洛阳天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喜庆、董建设、马荣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1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案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占营 执行员 :杜凤臣 执行员 :兰永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晓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