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91-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连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巨龙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巨龙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绍曾,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巨龙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巨龙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巨龙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巨龙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会奕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李占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