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34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邢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刚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安县沃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芦会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国网河南新安县供电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北京路。 河北邢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新安县沃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河南新安县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邢台仲裁委员会(2014)邢仲裁字第027号仲裁裁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新安县沃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河南新安县供电公司未按期履行。河北邢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邢台仲裁委员会(2014)邢仲裁字第027号仲裁裁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张 钊 审判员 张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素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