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15-1号 申请执行人:张琰,女。 被执行人:洛阳市养颜堂美容美体中心。 负责人:张华玲,经理。 被执行人:张华玲,女。 被执行人:梁晋,男。 张琰申请执行洛阳市养颜堂美容美体中心、张华玲、梁晋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2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会奕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李占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晓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