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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琰与洛阳市养颜堂美容美体中心、张华玲、梁晋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15-1号 申请执行人:张琰,女。 被执行人:洛阳市养颜堂美容美体中心。 负责人:张华玲,经理。 被执行人:张华玲,女。 被执行人:梁晋,男。 张琰申请执行洛阳市养颜堂美容美体中心、张华玲、梁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15-1号
申请执行人:张琰,女。
被执行人:洛阳市养颜堂美容美体中心。
负责人:张华玲,经理。
被执行人:张华玲,女。
被执行人:梁晋,男。
张琰申请执行洛阳市养颜堂美容美体中心、张华玲、梁晋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2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会奕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李占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晓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