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17-1号 申请执行人:曾庆雪,女,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紫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文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樊文涛,男,汉族。 被执行人:丁进明,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冰,女,汉族。 曾庆雪申请执行河南紫云置业有限公司、樊文涛、丁进明、王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执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2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案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会奕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李占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晓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