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31号 申请执行人:朱现其,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明鑫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立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郝立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向明,女,汉族。 朱现其依据本院(2012)洛民一初字第18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河南明鑫置业有限公司、郝立民、刘向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本院立案执行。依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洛民一初字第18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指定由宜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宏伟 审判员 杜建国 审判员 郭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燕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