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朱现其与河南明鑫置业有限公司、郝立民、刘向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31号 申请执行人:朱现其,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明鑫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立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郝立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向明,女,汉族。 朱现其依据本院(2012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31号
申请执行人:朱现其,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明鑫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立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郝立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向明,女,汉族。
朱现其依据本院(2012)洛民一初字第18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河南明鑫置业有限公司、郝立民、刘向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本院立案执行。依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洛民一初字第18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指定由宜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宏伟
审判员  杜建国
审判员  郭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燕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