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73-1号 申请执行人:李伟,男。 被执行人:裴现彬,男。 被执行人:洛阳驰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宝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裴天天,男。 李伟申请执行裴现彬、洛阳驰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裴天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裴现彬、洛阳驰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裴天天至今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伟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洛执行字第1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张建平 审判员 张 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素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