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61-1号 申请执行人:李永贞,男,汉族。 被执行人:伊川县奥达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全正,该公司经理。 关于李永贞申请执行伊川县奥达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永贞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1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会奕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李占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晓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