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27号 申请执行人:杨林波,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中锦观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自刚,该公司总经理。 杨林波申请执行河南中锦观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四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河南中锦观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杨林波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四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张建平 审判员 张 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素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