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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波与河南中锦观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27号 申请执行人:杨林波,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中锦观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自刚,该公司总经理。 杨林波申请执行河南中锦观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27号
申请执行人:杨林波,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中锦观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自刚,该公司总经理。
杨林波申请执行河南中锦观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四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河南中锦观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杨林波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四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张建平
审判员  张 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素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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