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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红强与洛阳百菜珠宝有限公司、河南金世恒特钢有限公司、胡站欣、胡晓曼、闫振宗、梁海刚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76-1号 申请执行人:岳红强,男,汉族。 被执行人:洛阳百菜珠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金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金世恒特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华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76-1号
申请执行人:岳红强,男,汉族。
被执行人:洛阳百菜珠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金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金世恒特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华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胡站欣,男,汉族。
被执行人:胡晓曼,女,汉族。
被执行人:闫振宗,男,汉族。
被执行人:梁海刚,男,汉族。
关于岳红强申请执行洛阳百菜珠宝有限公司、河南金世恒特钢有限公司、胡站欣、胡晓曼、闫振宗、梁海刚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岳红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洛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了90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还款能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案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田国京
执行员 :张耀彬
执行员 :张万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