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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莹与河南金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旭安隆物流有限公司、河南广泰铝业有限公司、巩义市裕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88-1号 申请执行人:周建莹,女。 被执行人:河南金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荣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旭安隆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坡,该公司董事长。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88-1号
申请执行人:周建莹,女。
被执行人:河南金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荣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旭安隆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坡,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广泰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景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巩义市裕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峰举,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周建莹申请执行河南金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旭安隆物流有限公司、河南广泰铝业有限公司、巩义市裕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洛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建莹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8411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建莹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周建莹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占营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杜凤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郭一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