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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秀兰与河南省新乡市鸿达纸业有限公司、河南逐鹿变压器有限公司、张鸿军、李在伦、王宝新、崔青云、梁光明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39-1号 申请执行人:吴秀兰,女,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新乡市鸿达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鸿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逐鹿变压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俊立,该公司董事长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39-1号
申请执行人:吴秀兰,女,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新乡市鸿达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鸿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逐鹿变压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俊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鸿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在伦,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宝新,男,汉族。
被执行人:崔青云,男,汉族。
被执行人:梁光明,男,汉族。
吴秀兰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2012)洛民二初字第21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5日申请执行河南省新乡市鸿达纸业有限公司、河南逐鹿变压器有限公司、张鸿军、李在伦、王宝新、崔青云、梁光明借贷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2月11日申请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4)洛执字第2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宏伟
审判员  杜建国
审判员  郭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燕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