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00007-1号 申请执行人:周富国,男,汉族。 被执行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维衡,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华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功,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周富国诉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华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富国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富国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富国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000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周富国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田国京 执行员 :张耀彬 执行员 :张万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一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