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79-1号 申请执行人:向自群,男。 被执行人:洛阳龙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烈,该公司董事长。 向自群申请执行洛阳龙海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1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案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会奕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李占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晓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