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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自群与洛阳龙海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79-1号 申请执行人:向自群,男。 被执行人:洛阳龙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烈,该公司董事长。 向自群申请执行洛阳龙海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在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79-1号
申请执行人:向自群,男。
被执行人:洛阳龙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烈,该公司董事长。
向自群申请执行洛阳龙海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1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案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会奕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李占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晓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