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MARK.ALLANMANNCNG)。 被执行人:洛阳忠诚铁合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东伟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忠诚铁合金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6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办理注销登记,所留部分财产被出资人控制,现出资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发现财产占有人时可随时向本案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张建平 审判员 张 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素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