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58-1号 申请执行人:冯福成,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宏伟,男,汉族。 被执行人:洛阳市磊矗鑫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轩,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偃师市金沃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晓军,该公司经理。 关于冯福成申请执行李宏伟、洛阳市磊矗鑫石材有限公司、偃师市金沃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洛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福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福成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冯福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洛执字第1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冯福成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占营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杜凤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一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