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6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市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孙安卿,该局局长。 关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市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1)洛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了200万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2014)洛执字第1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案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占营 执行员 :杜风臣 执行员 :兰永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