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76-1号 申请执行人:偃师市百信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开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偃师市明珠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富民生,该中心经理。 关于偃师市百信商贸有限公司诉偃师市明珠购物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偃师市百信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偃师市明珠购物中心已经没有履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1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偃师市明珠购物中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偃师市百信商贸有限公司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田国京 执行员 :张耀彬 执行员 :张万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一曼 |